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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辭職補償金

法律1.57W
沒簽合同辭職補償金
沒簽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彼此發生權利義務的基礎。根據《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未予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就構成所謂的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在用工期間與勞動者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付出了勞動,而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報酬和工資,在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因此,不管雙方之間是否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都不影響事實勞動關係的成立和存在。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至於沒簽合同經濟補償金是需要 個人和單位協商的,如果您不滿意單位的賠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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