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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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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區別是什麼
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區別是什麼
您好,關於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區別是什麼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需要傳喚證。口頭傳喚由於是當場發現,情況緊急所以只需要出示工作證即可;而書面傳喚必須要傳喚證。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