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怎樣規定
法律1.67W
試用期怎樣規定
試用期是規定如下: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三個月以上的,纔可以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3、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4、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5、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6、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爲一年。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8、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調動崗位也不能重新約定試用期。辭職後再重新入職的是否有試用期,法律無規定。
9、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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