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筆跡鑑定定罪
僅憑筆跡鑑定定罪
只有筆記鑑定結論定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判階段,對影響定罪量刑事實的證明要求是最高的,其對犯罪事實的證明要求(或稱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如何理解證據確實充分,一種理解是:
“證據確實、充分,是對作爲定案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的總的要求。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準:
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
2、每個證據必須和待查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繫,具有證明力;
3、屬於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4、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並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案件的定罪因素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三、刑事案件直接證據的種類1、當事人的陳述。
包括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等不同的訴訟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當事人的陳述都可以成爲直接證據,只有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當事人陳述纔是直接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爲時,纔可以成爲直接證據。
當然,由於當事人是案件的親歷者,其陳述大多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是最常見的直接證據。
另外,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證明有罪的直接證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罪的證據是證明無罪的直接證據。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爲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於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的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
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如果其記載的內容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就可以成爲直接證據,如署名的反動標語;
被害人所記載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記;
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間互相通報犯罪準備或實施情況的信件;
民事訴訟中的合伺借條、收據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來往信函等;
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出具的有關檔案、公函、證明等。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控錄像,恰巧將某人行竊的過程錄下,依據錄像又可以將該人辨認出來,該錄像便可以成爲直接證據。
5、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爲的物證。
物證一般不能成爲直接證據,但在少數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爲直接證據,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爲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爲,從而成爲直接證據。
再如民事訴訟中,當場購買的貨物能夠直接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亦爲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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