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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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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辦法
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2017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作了一些修正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2016主要有如下方面:   1、細化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更改了有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即只有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法定標準,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纔有年限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