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同居不登記犯戒
再婚登記
民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民政部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駐外使、領館:
爲完善婚姻登記管理法規,規範行政執法行爲,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鑑於補充規定是對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行政法規的完善,爲使部門發佈的有關婚姻登記管理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與行政法規一致,經研究決定,對部門發佈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中國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作相同的補充規定,請各地在辦理婚姻登記時一併嚴格執行。
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1、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透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必須經我國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認。裁定承認的,即視爲有效;被駁回的,視爲無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2、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透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爲有效;被駁回的,視爲無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3、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4、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爲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併爲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6、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7、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新婚姻法再婚房產是個人所有離婚時分割依照婚姻司法解釋處理,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那最後分割時還是個人財產。再婚在我國是鼓勵的,相關法律條例針對再婚登記也是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依照規定辦理離婚當事人在婚登記就行,必須要出示離婚證件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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