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票開錯不給更換
增值稅票認證時限
《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透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覈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覈比對的,不得作爲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覈,並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覈系統進行比對。稽覈比對無誤後,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5、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還是180天。營改增只是將營業稅納入增值稅的範疇,增值稅存在的是徵收範圍的變化,與增值稅發票的認證時限並無直接關係。所以各位納稅人還是要按照原來的180天爲期限,到稅務局認證增值稅票。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律師365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爲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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