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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收回承包權問題

法律2.18W
集體土地收回承包權問題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收回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爲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