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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申訴有什麼規定

法律1.69W
刑事訴訟法申訴有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申訴有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於申訴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