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申訴時限怎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申訴時限在法律中有相關規定,確切地說這是對當事人保護的一種措施。可以有效確保當事人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如果當事人在規定時期內沒有提出申訴,那就說明當事人主動放棄行使申訴權利。那麼刑事申訴時效怎麼具體規定?小編將就相關問題進行簡單解答。
一、申訴時效
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後到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超過2年提出申訴,如果是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應當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等規定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再審。不得因指令再審而降低再審啓動標準,也不得因當事人反覆申訴將依法不應當再審的案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刑事訴訟證據收集和審查
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爲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公安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公檢法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刑事證據的審查,是指司法人員對於已經收集到的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審查判斷,以確定各個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並對整個案件事實做出合乎實際的結論。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而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裏還要注意的是證據主要包括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視聽材料、電子數據、被害人陳述等等。希望收集的資料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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