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模式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爲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爲例外。如《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具體行政行爲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在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前有“依法”兩字,說明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只有法律特別授予時才具有。
1、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爲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權原則上屬於法院,行政機關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時,如法律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的權力,就都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以後,法院必須認真進行審查,不僅要作形式審查,還要作實質性審查。對行政機關的申請,經審查合法,將由法院實施司法強制;經審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機關,不予執行。
2、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爲例外
例外的根據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確規定由哪一級政府或哪一行政機關部門享有哪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權,不能超越。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行政機關就不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從我國已有法律規定的情況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享有強制執行權的,大致有下列幾種情形:
(1)屬於各部門專業範圍內的強制執行,一般由法律規定,專項授權給主管行政機關。涉及到人身權的,如有強制傳喚、強制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屬於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如滯納金(《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強制收兌(《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強制許可(《專利法》)等。
(2)屬於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如強制劃撥、強制拍賣財產,原則上都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只授予少數幾個行政機關,如稅務、海關、審計等。
(3)一項特別的財產權,如拆遷房屋,由於這是涉及公民的“命根子”,也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才會發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機關來實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來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要是出現了《行政強制法》第39條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那麼都是會導致執行中止。另外有一點是行政強制執行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行政強制執行並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這點與民事訴訟中的執行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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