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多次打砸的認定
對於多次尋釁滋事如何認定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爲及司法認定主要包括: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多次”一般理解爲三次以上(含三次)。並且對於“多次”的認定,行爲人實施的每一次尋釁滋事行爲必須以構成犯罪爲前提,對於行爲人基於一次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場所同時對在場的多人進行隨意毆打;或者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的連續強拿硬要的,一般應認定爲一次犯罪。
換言之,如果行爲人每次實施的隨意毆打行爲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爲都沒有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結果的出現,那麼就不符合本條的構成要件,根據個案可以將各種行爲規範的評價爲一種類型,行爲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肯定的是,對於單純的毆打他人輕微傷以下,一般地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都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這些行爲多次反覆最終造成了嚴重後果,導致社會所要保護的法益遭受侵害,那麼針對這一類行爲就值得科處刑法,於是就出現了針對這一類行爲從整體上評價爲尋釁滋事罪,或者僅接受治安管理處罰。
刑法中已經寫的很清楚了,如果事情沒有鬧大,是會被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片區警察拘留,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打人傷人就會被起訴判刑,所以說尋釁滋事的這種行爲一旦發生,就已經是觸犯了法律了,也是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破壞了法治國家的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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