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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工傷認定期的應當如何請求賠償

法律2.02W
已過工傷認定期的應當如何請求賠償
已過工傷認定期的應當如何請求賠償

司法實踐中針對超過法定申請期限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喪失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其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意見:

一是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直接駁回起訴;

二是直接認定工傷,由用人單位以工傷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參照僱員人身損害賠償處理,由用人單位以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