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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接受的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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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接受的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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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刑法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罪;2、刑法257條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刑法260條規定虐待罪;4、刑法270條規定的侵佔罪;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遺棄罪;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罪;侵犯知識產權罪;以及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