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嗎?
現在在我們國家的新的刑法中侵佔罪是一個新的罪責,這個侵佔罪雖然是近期才被我們國家所重視,但是這個事件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已經很常見了,它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把幫別人保管的財物,別人所遺忘的東西,比較貴重的,甚至是涉及到金錢數額比較巨大而據爲己有的,這種違法行爲,那麼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一、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現行刑法將此類侵佔行爲劃爲刑事法律規範之中,大大地保護了公民和國家的合法財產。
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規將此類案件作爲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並且一律由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筆者認爲這種單一的自訴方式不利於充分地保護公民和國家的合法財產和打擊犯罪。其理由是:
在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侵佔案件如果沒有公安機關的介入是難以找出具體侵佔人的。而公安機關要想介入此類案件,必須有法律依據。
如侵佔罪中最常見的遺忘物案件,大多是遺忘人在乘坐出租車或住旅店時,由於粗心而遺忘在出租車上或旅店的房間裏。尤其是乘坐出租車,由於遺忘人很難記住所乘出租車號,加之出租車較多,如果沒有司法部門的介入,單憑個人之力是無法找到侵佔人的;要想找到侵佔人,必須得到公安機關的支援。但由於此類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一旦公安機關介入,就存在一個合法不合法的問題。
侵佔案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發生在外地的,由於管轄問題,被侵佔人不大可能爲此在外地進行刑事自訴。
根據司法實踐,不少侵佔案件大都發生在外地。當到外地出差或旅遊的人一旦發生被侵佔事件,而侵佔人又拒不歸還時,他們很少有時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因爲按照刑事案件管轄分工,此類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樣,是要由案發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受害人在本地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時,都不願意向公安機關報案,況且在外地。由於大多數被侵佔人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財力留在案發地打官司,這樣,不僅被侵佔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也助長了侵佔人的犯罪氣焰。
從侵佔罪的犯罪對象來看,是公私財物。構成此罪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標準,而判定數額是否較大的依據是物價部門的估價。而物價部門一般來說是不給私人進行估價的。這就使被侵佔人存在取證難的問題。
現在國家已經有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在這之前,對這一類的侵佔行爲都是歸於民事糾紛訴訟這一類,所以最終的解決辦法也並沒有幫老百姓們追回所丟失的財產。所以國家一旦重視之後,就不會再出現這種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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