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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認繳出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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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認繳出資期限
股東認繳出資期限
1,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後,新公司法認繳出資時間是這樣的,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如對超出公司經營期限的出資期限,可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者相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
2,對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預期的出資期限,應對申請人做好認繳制的解釋說明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考慮到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能發生轉讓、被繼承等情況,經指導申請人仍堅持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3,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註冊資本不設最低限額,但應當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的註冊資本均不得爲零元。
4,新公司法對公司的設立條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爲例,將“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爲“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註冊資本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設立行爲是無效的;修法後,則是有效的,但不得從事有限額規定的特定行業。
如需從事該特定行業的,應按照規定辦理增資手續。按照政府統一服務和便民原則,公司登記機關應對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審批條件的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告知申請人按照規定認繳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