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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徵地賠償辦法

法律3.03W
山東省徵地賠償辦法
山東省徵地補償辦法是怎樣的

首先,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單位和個人連續耕種的國有土地,建設單位應根據耕種單位或個人的生產投入、耕種年限和經濟效益給予適當的補助。但每畝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畝年產值的四倍。其次,承包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對造成土地荒蕪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連續荒蕪二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使用權。使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在辦理徵用、劃撥手續後滿一年未動工興建的,即視爲土地荒蕪,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請,各級人民政府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徵用、劃撥耕地(園地、藕塘、魚塘、葦塘、苗圃、速生豐產林,視同耕地,下同)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准;


(二)徵用、劃撥耕地和其他土地三十畝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徵用、劃撥耕地和其他土地三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濟南、青島、淄博、煙臺四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徵用、劃撥五十畝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徵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但徵用省轄市所在市區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經國務院批准劃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徵用、劃撥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代行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備案。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具體是:


(一)徵用省轄市市區的縣級市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徵用縣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一倍;


(二)徵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爲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三)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給予補償。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徵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儘量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作價補償,也可由被徵地單位自伐;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也可由徵地單位新建同等質量的附着物;


(三)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栽種的樹木和突擊搶建的附着物,不予補償。


國家建設徵用的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具體爲:徵用耕地、宅基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但是,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十倍;徵用其他土地,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爲畝年產值的二倍。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本實施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補助費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鄉(鎮)辦企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爲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該地畝年產值的二倍。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鄉(鎮)辦企業建設標準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