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拆遷補償糾紛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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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拆遷糾紛
關於集體土地拆遷糾紛 的回答爲 (一)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範圍,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濫用徵收權的現象。(二)建立公平合理的農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堅持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以彌補農民使用的宅基地徵收和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的實際損失。在區分“公益目的”和 “商業目的”的用地的基礎上,按照原則性和靈活性的規定,分別制定出不同的最低補償標準,充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賦予宅基地使用者以真正民事意義上的物權,對宅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別進行補償。協商一致選擇評估資質機構,對收徵地上的被拆遷房進行市場評估。
(三)建立健全農民房屋拆遷的相關程序。設立徵收和收回宅基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宅基地權利人的參與權,異議權。增設被拆遷農戶的申辯權,充分聽取宅基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見,特別應使宅基地使用人有獲得表達意見的機會。建立被拆遷農戶的行政、司法救濟權,避免地方政府同時充當決策者、規則制定者、徵收方及糾紛的最後裁決者的多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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