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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典規定對方違約守約方怎麼維權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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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典規定對方違約守約方怎麼維權是怎樣規定的
關於民法典規定對方違約守約方怎麼維權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對方違約,守約方維權的方式有:
(1)協議優先;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基層組織進行調解;
(3)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4)當事人有簽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以申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此外,違約方需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