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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強制執行變更追加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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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強制執行變更追加股東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的司法解釋》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爲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爲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爲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爲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爲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爲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爲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這一類問題還要根據敗訴任一方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如果對方是唯一住房,用於贍養和家庭使用的住房,這是國家出於對敗訴人的同情不予支援。但如果是其他類型,法院會進行考慮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