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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票據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票據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票據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爲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爲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爲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僞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爲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僞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爲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僞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依據行爲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瞭解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後得出結論。對於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僞記載以及使用僞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爲人必須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沒有這種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僞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爲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籤空頭支票或者誤籤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二)區分票據詐騙罪與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懲治的是僞造、變造行爲本身,而金融票據詐騙罪懲治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爲。如果行爲人僅僅是僞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爲觸犯了第177條的規定,構成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但司法實踐中這兩種犯罪往往又是聯繫在一起的,表現爲行爲人先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然後使用該僞造、變造的票證進行詐騙活動,這種情形實際上屬於一種牽連犯的情形,應當從一重罪,即按票據詐騙罪論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融票據可以使資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發展金融票據業務已成爲我國金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據的廣泛使用爲金融犯罪提供了機會。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在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標準時,涉嫌犯罪。當然,根據刑法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