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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構成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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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構成綁架罪
如何理解“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構成綁架
(2)偷盜一般指採取不爲嬰幼兒父母、監護人、保姆等看護人知曉的祕密方式轉移控制嬰幼兒,但由於嬰幼兒沒有辨別是非的能力,無論將其抱走、帶走,還是哄騙走都屬於“偷盜”行爲,都成立綁架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