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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房租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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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房租退還
買賣不破租賃房租退還的規定是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房租退還的規定是承租人可以繼續要求租賃房屋,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租賃合同對於買受人繼續存在,承租人與買受人之間,無須另外成立租賃合同,買受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時與承租人產生租賃合同關係,成爲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的其他約定,買受人要一併遵守。

所有權變動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爲準,買賣房屋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約定。審判實踐中,法律關係交替的時間點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租賃合同的主體變更,主體變更的時間點爲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根據《物權法》第14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之規定,該時間點爲房屋權利變更登記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之時。

移轉於買受人的權利。轉移權利的範圍爲租金請求權;承租人提供的擔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證金等;合同終止權。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轉而受影響,獨立存在。

移轉於受讓人的義務。租賃物繼續由承租人使用收益,買受人負有使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保持符合約定的用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買受人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