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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加入的合夥人是否需要對入夥前的債務負責

法律1.83W
後加入的合夥人是否需要對入夥前的債務負責

公司經營期間爲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爲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後加入的合夥人是否需要對入夥前的債務負責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後加入的合夥人是否需要對入夥前的債務負責
中途加入合夥,需要對入夥前的債務負責。因合夥負擔的債務,對外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體合夥人包括新加入的合夥人,所以新加入的合夥人對之前的債務即使沒有責任,也需要對入夥前的債務負責,承擔連帶責任,因合夥所負的債務,對內全體合夥人按照自己的份額承擔最終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