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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股東會同意替股東擔保效力

法律2.73W
未經股東會同意替股東擔保效力
未經股東會同意替股東擔保效力
未經股東會決議爲股東擔保是無效的,因爲向公司內的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的權力機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爲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爲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爲保證人。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