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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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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土地法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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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地補償標準土地法規定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爲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4、國家徵地補償標準2017年土地法律中,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爲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資訊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5、對於農村而言,國家徵地補償標準2017年土地法律中規定的補償金額發生變化:


    (1) 徵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