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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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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時間的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國家按照“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資訊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衆、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資訊公開平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資訊公開的時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第二十六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