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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有權分割丈夫的企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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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有權分割丈夫的企業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了有權分割丈夫的企業嗎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了有權分割丈夫的企業嗎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爲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透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爲公司新的股東。如夫妻雙方無法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註冊公司時,將公司註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時,證明公司出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給付這點非常重要。因爲只有能清晰的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透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爲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