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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能數罪併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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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能數罪併罰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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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能數罪併罰嗎

綁架罪本身就帶有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拘禁他人是綁架罪的實行行爲,因而與單純的非法拘禁無關。所依綁架中的非法拘禁是不會觸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然是綁架罪定罪量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爲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爲人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綁架中的非法拘禁其行爲本身就是爲了實現綁架而實施的行爲,其目的就是爲了綁架行爲的成功,因而只會觸犯綁架罪而不會觸犯非法拘禁罪,因而不可能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