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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售後的債務債權糾紛

法律2.05W
企業出售後的債務債權糾紛
企業出售後原有債務的承擔

企業出售是指將國有小型企業或集體企業售讓他人,實現企業產權轉讓的行爲。企業出售存在着複雜的情形,因此企業出售後原有債務的承擔應當根據實際情形確定。一種情形是,企業售出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納入本企業或者將所購企業變更爲本企業的分支機構,這種情形,被售企業的資產歸買受人所有,如果買賣雙方對原有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就從約定,否則原有債務就由買受人承擔;另一種情形是,企業售出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這種情形實質上買受人對被售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造,原企業予以註銷,法人資格不復存在,被售企業原有債務應當由買受人以其所有財產承擔責任。


在第二種情形下確定以買受人所有財產而不是以受讓財產價值範圍或強制受讓財產入股股權對被售企業原有債務承擔責任主要基於兩方面考慮:不以受讓財產價值範圍爲限承擔責任保障了債權的實現;不以強制受讓財產入股股權承擔責任防止買受人轉嫁經營風險,保護了債權不受侵害。還有一種情形是,企業售出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重新註冊爲新的企業法人,這種情形,被售企業完全變成了新註冊的企業法人,被購企業法人被註銷,已無法人資格,其原有債務的承擔,如果買賣雙方已有約定的,就從約定;否則就由新註冊的企業法人承擔。再有一種情形是,出售企業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公告通知了債權人,這種情形,債權人應當依照公告要求積極主動申報債權,行使權利。


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了出賣方故意隱瞞或遺漏的債務,那麼應當依照債務隨資產變動原則,該債務由買受人承擔,但可向出賣人追償;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出賣方故意隱瞞或遺漏的債務,那麼只能由出賣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買受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