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開始時間
勞動關係開始時間如何確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爲,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於違法行爲。
2、這裏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實際上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勞動。用工之日,通俗地講,就是勞動者開始上班的那一天。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單位工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
3、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其意義主要表現爲以下兩個方面:
(1)確定用人單位用工日期以及應當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即應與勞動者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確定勞動者開始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用工之日即爲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 動者工資,履行其他作爲用人單位的義務。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的職員利用職權使喚勞動者時,勞動關係及已經確立,即這就是勞動關係開始時間,但是由於用工的準確時間難以舉證,故而在司法審判中是難以準確判定該時間點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根據勞動合同的簽訂來確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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