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分配不合法院
拆遷程序不合法,我們可以拒絕拆遷嗎
房屋拆遷的程序不合法的,被徵收對人徵收補償不滿意的,是可以拒絕拆遷的,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徵收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徵收複議與訴訟】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徵收調查登記】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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