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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抗辯與反訴有沒有區別

民事訴訟中的抗辯與反訴有沒有區別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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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併其訴訟請求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  反駁也是《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用以對抗原告訴訟請求的一種訴訟權利。然而,反訴與反駁有着明顯的差異:  1、反訴是一種可以獨立存在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能夠起到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效果,而反駁則是一種具體的訴訟行爲,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訴;  2、反訴具有相對獨立性,即使原告撤回本訴,也不會影響反訴的存着,而反駁則不同,一旦原告撤回起訴,反駁也就失去了意義;  3、反訴的目的在於抵消或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對原告也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