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
關於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
爲了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提出的“省(部)、地(廳)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的職責範圍和業務特點,對衛生部門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的含義詳見中央紀委中紀發(2000)4號《關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作出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衛辦發[2000]310號
頒佈時間:2000-09-11
實施時間:2000-09-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不準在本部門管轄的地區內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等的經營活動。
二、不準從事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醫療衛生單位由政府投資或審批項目的投標、承包活動。
三、不得爲本部門管轄的案件和具體事項提供有償諮詢和法律服務活動。
四、不得從事健康相關產品審批的有償中介活動。
五、違反本規定的,要限期糾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拒不糾正或本規定發佈以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仍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對領導幹部本人要給予組織處理,並酌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六、本規定由中央紀委、監察部駐衛生部紀檢組、監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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