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舞臺拍照摔傷訴請賠償
深圳龍華區法院:公園管理者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駁回訴求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李倩 王佳淑 黃森平
在公園裏跳廣場舞,用手機拍照記錄舞姿,但因拍照不慎從公園舞臺摔落造成九級傷殘,能否要求公園承擔賠償?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認定公園已盡到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判決駁回被告全部訴訟請求。
2021年1月13日,王某香及其同伴在深圳民法公園的舞臺上跳舞。上午11時許,王某香邊用手機拍照邊後退,結果不慎從舞臺邊緣臺階處摔落受傷。其同伴呼叫保安後,保安將王某香背到警察工作室並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後王某香被送至醫院治療。後經司法鑑定,王某香傷情被認定爲九級傷殘。
王某香認爲,舞臺左、右、後均未有任何安全防護設施,也沒有任何安全標誌,這才導致摔傷事故的發生。王某香向龍華區法院提起訴訟,以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爲由,要求被告支付九級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王某香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龍華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而被告提供證明案涉舞臺設計符合相關安全規範、公園保安已及時採取救助措施、原告是自身未注意舞臺邊緣臺階導致摔倒等監控視頻證據。
綜上,可以認定被告作爲公園的管理者,提供了符合安全規範的舞臺,對突發事情處理亦無不當之處,已盡到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作爲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活動時應當注意周邊環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爲,因自身不慎摔傷的法律後果,應當自行承擔。因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王某香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負有預防危險發生的安全保障義務,但也有合理界限。如果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採取了必要措施防範危險的發生,已盡到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則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嚴格按照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有利於提醒廣大社會公衆注意自身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提高人民羣衆在公共場所活動的風險意識,糾正“誰受傷誰有理”的傾向。該案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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