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師:裝修工人違規留宿突發死亡,房主可以主張房屋貶值損失
房子還未裝修好,卻意外得知工人突發疾病死於家中,田女士認爲新房變“凶宅”,裝飾公司疏於管理、工人違規留宿,自己則內心惶恐在外租房居住。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無奈田女士將裝飾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房屋價值貶損、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租房費用等,共計25.5萬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裝飾公司賠償田女士房屋貶值損失4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田女士與北京某裝飾公司簽訂《裝飾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由裝飾公司爲田女士房屋進行裝修,工程期限爲60日,工程款5.45萬元。合同簽訂後,裝飾公司開始施工。
在工期進行了一個月後,工人孟某開始在涉案房屋內白天做工、晚上居住休息,其他工人則回家休息。不料,孟某在晚上休息時,突發疾病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孟某爲猝死,不屬於刑事案件。
田女士認爲,在裝修過程中,由於裝飾公司疏於管理,裝修工人違規留宿於裝修房內,且發生死亡事件,按照民風民俗以及一般民衆的心理,均會將該房屋視爲“不祥之地”、“凶宅”,因此,導致自己在房屋裝修完畢後數月不敢正常入住,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嚴重影響了自己的工作生活狀態。裝飾公司在事發後,對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一直未予明確回覆。故訴至法院,要求裝飾公司賠償田女士房屋價值貶損損失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並支付田女士房屋租金2.4萬元,承擔案件訴訟費等。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表示,工人孟某並非在房屋內死亡,現場還有輸液瓶,如果人已經死亡是無法進行輸液的;所謂凶宅,是指在房屋中發生自殺、他殺或者其他類似的重大案件,而孟某生病死亡系正常死亡,故涉案房屋與凶宅毫無關係;同時表示涉案房屋裝修未遲延交付,田女士已入住一年多,沒有發生實際損失,對其而言房屋並非用於交易,房屋的使用價值並未降低,而且田女士主張的租房情況與本案無關,故不同意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事件發生後,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與田女士多次微信溝通此事。田女士認爲,此事的發生,導致自己長期在外租房居住,雙方未對涉案房屋進行交接,一段時間內未拿到房屋鑰匙。但朱某則向法庭提交了視頻及微信聊天截圖等證據,證明在工期完成時,田女士已到過涉案房屋進行驗房,公司應田女士代爲賣房的要求,將房屋鑰匙放置房屋中介處,不存在遲延交房等情況。
法院認爲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北京某裝飾公司在爲田女士所購房屋進行裝修時,其僱傭的工人應僅進行裝修工作及因裝修而產生的必要生活行爲,但工人孟某卻長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內,超出了裝修工人應從事的行爲邊界。根據調取的公安機關卷宗可知,孟某確係在涉案房屋內死亡,死因爲突發疾病,孟某並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其近親屬,其死亡本身不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房屋發生正常死亡的情形之列,廣大羣衆對該類房屋普遍存在忌諱、不安、恐懼等牴觸心理,雖然損害並未實際發生,但客觀上勢必導致該類房屋相對難以轉讓、出租或交換價值貶損,對於該部分損失裝飾公司應予賠償。
鑑於田女士不申請鑑定,法院綜合事件發生時的房屋價格、裝飾公司的過錯程度、房屋受影響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裝飾公司賠償田女士房屋貶值損失4萬元。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中遭受損害的爲房屋本身,不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田女士雖因本案事件可能會產生精神困擾,但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故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援。關於房屋租金,若因完工時間遲延導致產生房屋租金損失,則該損失應屬於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中應解決的問題,若因死亡事件致使田女士無法入住產生租金損失,則該損失的發生因田女士同意裝飾公司代爲出賣房屋而免除,故對租金損失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綜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最終判決北京某裝飾公司賠償田女士房屋貶值損失4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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