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一般夫妻還沒有離婚,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是不能請求分割的,目的在於保護婚姻關係的穩定性,維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不過《民法典》對兩種特殊情況作了例外規定,准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該條是《民法典》的新增條文,第一款中“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和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爲” 如何理解呢?
隱藏,是指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不讓對方知悉。比如一方如果有大額存款但故意不告知另一方,就屬於這種情形;轉移,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假象。比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房,但是房產證辦理在第三人名下,且故意不讓對方知悉;變賣,是指在對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財產,且出售所得款項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毀損,是指故意毀壞、損害共同財產,以降低或消滅財產的價值。揮霍,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用於不必要的消費,比如賭博、超出實際消費能力購買奢侈品等情形;僞造夫妻共同債務,是指虛構夫妻共同債務,透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虛構債務的手段,達到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這種情形下,往往是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完成。上述各項行爲,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達到“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程度,才能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後果,這需要結合行爲的性質、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造成的影響程度等因素進行判斷。
第二款中“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在實踐中又如何理解呢?
我們說,法定扶養義務,是指這種扶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而不是僅因情感產生的,比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等。作爲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扶養義務人患病限於“重大疾病”,且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法律上對於重大疾病並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列舉的重大疾病,一般認爲需要長期治療、花費較高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或者直接關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相關醫療費用主要指治療疾病的必要、合理費用,一些營養費、陪護費等並不包括。
符合上述兩種情況之一,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內分割後,分割出來的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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