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本金和利息的計算
【案情介紹】
2020年9月,蔡某(借款人)與戴某(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途爲企業經營,借款金額爲320萬元,當日戴某轉給蔡某220萬元,蔡某轉回20萬元,次日戴某轉賬給蔡某100萬元。借款利率爲月利率3%,利息從借款實際發放到借款發放帳戶之日起算。借款期限兩年。2021年9月,蔡某出具還款說明:本人償還戴某欠款130萬元。現戴某與蔡某因還款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雙方之間的借款本金爲多少;
2.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雙方之間的尚欠借款金額。
【義賢律師分析】
關於爭議焦點1: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爲本金。
本案中,戴某轉款220萬元當日,蔡某就轉回20萬元,屬於倒扣利息,故該筆借款本金應爲300萬元。
關於爭議焦點2: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本案中蔡某與戴某約定的利息超過了2020年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3.85%的四倍15.4%,超出部分無效,利息應爲15.4%.
關於爭議焦點3:根據《民法典》第561條,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本案中,2021年蔡某還款130萬元,雙方未約定償還的是借款本金還是利息,償還順序應認定首先償還的是借款利息。即300x15.4%=46.2萬元,130萬元還款中46.2萬元爲利息,83.8萬元爲本金。剩餘欠款爲:300-83.8=216.2萬元
【法院判決】
一、蔡某償還戴某的借款本金216.2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二、蔡某以216.2萬元爲基數按照年利率15.4%的標準給付戴某從2020年9月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期間的借款利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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