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查封、輪候受償制度的理解
霍布斯曾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這句話被無數名人雅客引用,在法院、法學院的牆壁上隨處可以看到。可是,就是這樣一句話,說出來容易,真正要理解它的內涵,卻不僅僅是說出來的那幾秒能夠體會的。律師對一個知識點的理解與運用,有時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反覆琢磨、推敲、煅造。
同事處理的一個案子,判決生效後不執行,本來想要申請查封被告的一處房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已經有另案的一原告申請查封。他擔心的一點是如果對方先受償的話,我方當事人很有可能根本執行不回來錢。所以此時的矛盾點在於,多個人申請保全措施的時候,是按照債權比例受償還是按照申請保全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如果是按照債權比例受償的話,有利於保護後申請保全措施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爲判決下來的晚了,就剝奪當事人的權益了吧。可是,我笨理合計了一下,比如我優先申請財產保全,哪能知道之後是不是也有人申請保全呢,我先申請的肯定是我先執行啊!這樣豈不是還是有順序的呢,有重合的一點是,我先申請,還沒執行,有人針對同一處財產也申請,此時該如何分配執行款項的問題。
由於學藝不精,基本上在大學階段學的知識畢業後都還給老師了。隱約記得貌似在什麼情況下來着,債權人是按照比例受償的,而且應該先支付員工的工資、保險、稅款之後的,可是到底是在什麼前提下尼?正在我撓頭,想啊想啊,眼前的雲霧就是撥不開的時候,同事提醒我,“是不是企業破產的時候啊?”我擡起頭,眼睛朦朧看着他,“啊……”
一查法條,《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第二款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原來如此,破產企業在清償同一順序的債權人時,是按照比例受償的。而且可以推匯出,不管是什麼情況下,只要是同一順序的債權人,清償都是按比例受償的。那麼,申請保全措施是否意味着在其潛在的先後順序是受償時的先後順序呢?主任的意思是申請保全,本身這一行爲是不具有先後意義的,而且也沒有法律直接規定要按照保全措施的先後申請順序來分配債權。可是,我自己又想了一下,保全措施的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我不但要防止債務人自己轉移,發生風險時,當然也應該防止其他債權人先於我執行財產吶!這樣理解才更符合立法寓意嘛。
正處於思想膠着狀態時,想到一個在中法實習的研究生,透過他,問到了中法民庭的法官。其簡練、精銳地概括起來就是八個大字“輪候查封、輪候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簡稱《查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此條確立了“輪候查封”制度。它表面的字義是允許重複查封,即甲乙丙丁都可以對同一處房產申請查封。可以重複申請,並不意味着排列在後的申請即生效,而是排列在先的申請債權受償後,排列在後的申請再跟上,補上前一個位置,此即“輪候”的意義。輪,意味着按照順序;候,意味着等待。也就是說,查封有先後順序,受償按查封先後順序來。
《查扣規定》適用的前提是民事執行過程中,後來,我又假設一下,甲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查封,乙先於甲拿到生效的法律判決,卻在甲之後申請查封,這時該如何確定受償的優先性?要不要在“輪候查封、輪候受償”制度的註腳下標明“取得生效的法律文書後”?
我是覺得沒有必要的,正如前述所說的保全措施的目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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