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不足半年,要求公司賠償四萬多元
勞動合同作爲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有利於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於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於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2)有利於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於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可見,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挺重要的。
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是要留個心眼,注意在平時收集相關的勞動關係證據,這樣,才能保證以後權益受到侵犯時及時獲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下面爲大家分享一則最新的真實案例:
湖南省炎陵縣,是中華民族始祖炎帝神農氏的安寢福地,曾是炎帝神農氏嘗百草的地方。今天案例的主人公就來自這個地方。
譚某,89年的年輕人,於2020年2月11日入職到東莞市大朗鎮一家模具配件公司任平面美工設計師,他主要是負責設計阿里巴巴、淘寶等互聯網營銷網店上的圖片設計,月工資是固定的一萬元。這份工作也是他在網上找的,工作了幾個月後,老闆覺得每個月支付一萬元的費用,成本有些高了,老闆的心裏想不要他,平時裏在想着法子逼他走,在這個時間段,他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刷抖音的時候刷到了筆者,遂聯繫了筆者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加了筆者微信詳細溝通後,他的心裏有底了,每天都是快樂的工作,一點也不擔心老闆炒他。八月一號開始,老闆不再安排工作,但是工資已經全部結清給他了,不炒他,讓他等。譚某也無心再耗下去了,到律師事務所委託了筆者。
筆者當時就幫他寫了一個《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以不買社保爲理由,於8月4號向公司發出,老闆收到通知書後,當天馬上用手機銀行支付了他5000元經濟補償金。這也是迄今爲止遇到的收到通知書後支付款項最快速的老闆。可以想像,老闆收到通知書的那一刻,應該感到自己纔是弱者,勞動者纔是強者,可以想像得到他心裏的害怕程度。
八月十號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四萬多元。
準備開庭的前兩天,老闆交了一份入職協議,裏面是有勞動合同的條款,但是協議的最後是沒有勞動者的簽名,很明顯,是事後僞造的,老闆不敢仿勞動者簽名上去。可見,老闆還是擔心做假證據需要負法律責任。
2020年9月24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大朗仲裁庭裁決用人單位需要向譚某支付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4675元。
律師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筆者獻言:有時候,我們缺少的不是律師知識,而我們缺少的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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