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所稱“非醫保用藥”是否應賠?
在日常辦案過程中以及平時接待當事人諮詢過程中,筆者常常會被問及的一個問題是,保險公司說傷者醫療費裏面有非醫保用藥,他們不承擔的,這個該怎麼辦?遇到這個問題時,傷者往往想的是保險公司不賠會不會駕駛員(車主)也不賠了?而駕駛員(車主)想的是保險公司不賠的部分是需要我來賠,還是我也不用賠了?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是否真存在像保險公司所說的非醫保費用保險公司不用賠償呢?
首先,關於何爲非醫保用藥,在傷者就醫過程中,所花費的主要分爲甲類、乙類、丙類藥物。甲類藥物是指全國基本統一的、能保證臨牀治療基本需要的藥物,這類藥物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付標準支付費用;而乙類的藥物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費用的藥物,這類藥物先由傷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後,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給付標準支付費用;而丙類藥物是指不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的藥物。
其次,在法院調解過程中,保險公司不承擔的非醫保部分,一般都是經過理賠員或者保險公司代理人逐項進行覈算後得出的具體金額;針對該部分費用,一般會由駕駛員(車主)或傷者本人視情況確定是否進行承擔。如果駕駛員(車主)不願意承擔,或者承擔得比較少的,則傷者可以不接受調解,進而進入審判程序。如果傷者認爲可以自行承擔一部分,且對保險公司給出的賠償方案接受的,那麼就可以促成調解。
最後,在由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件中,儘管保險公司會依據與投保人(一般爲駕駛員或者車主)簽訂的保險條款中對於非醫保用藥的免責條款,提出不承擔非醫保用藥,但是,法院一般對此是不予採納的。但是,判決對於駕駛員(車主)不利的是需要由駕駛員(車主)承擔法院訴訟費,所以在法院調解階段不收取訴訟費的前提下,一般可以權衡利弊,考慮是否接受調解。
【法律條文】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覈定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爲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保險人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出部分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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