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當事人犯非法經營罪被量刑8至13年有期徒刑,周君紅律師爲其爭取到一審3年3個月刑期,二審改判2年9個月刑期
當事人董某與其他三個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金額達1.59億多元人民幣,被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犯罪金額特別巨大,量刑意見爲8至13年有期徒刑起訴至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審階段,董某家屬委託周君紅律師擔任董某的辯護人,透過積極有效辯護,本律師爲董某爭取到3年3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的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案號【2019】粵0307刑初3019號)出具後,當事人家屬又委託我爲董某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希望能爲董某爭取到更輕的處罰。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的情況下,以書面審理方式直接作了改判,案號:(2020)粵03刑終2342號。判處撤銷一審法院對被告人董某的量刑部分,被告人董某由三年三個月有期徒刑被改判爲二年九個月有期徒刑。
本案一審辯護情況,我曾撰文《成功案例:周君紅律師爲犯罪數額達1.59億的非法經營案被告人爭取到輕判》,讀者朋友可以點擊檢視。此次撰文,主要就二審成功改判的辯護要點做一個簡單分享。本案在一審期間,我是做無罪辯護。二審期間,考慮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以及其他比董某判刑更重的三個被告人都沒有提起上訴,且二審改判率極低(據不完全統計,刑事案件二審改判率在12%左右)的情況下,我在本案二審階段調整了辯護策略,主要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當事人作了罪輕辯護。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其中提到“對於應當並處罰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態度較好,且判處的罰金數量較大,自由刑可適當從輕,或考慮宣告緩刑。”又根據2019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其中就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範圍提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因二審階段屬於審判階段。故,在本案二審期間,我綜合考慮案件各種因素的情況下,利用上述會議紀要與指導性意見,建議家屬代當事人預繳了一審法院判處的10萬元罰金,並讓當事人寫了認罪認罰申請書、悔罪書,同時收集了一些有利於當事人量刑的材料,包括當事人家庭困難情況證明以及全國各地法院二審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當事人進行改判的相關案例檢索報告等。之後,我又向二審法院遞交了本案詳盡的質證意見、辯護詞,旨在說服二審法官作出有利於當事人董某的終審判決。最終,如前所述,本案二審法院在未開庭的情況下以董某在上訴期間自願認罪認罰,並積極全額繳納罰金爲由,對當事人董某酌情從輕處罰,判處董某2年9個月有期徒刑。相比一審判決,董某在二審期間減了6個月刑期。本案當事人董某從可能被判處8-13年有期徒刑,到一審判處3年3個月有期徒刑,再到二審最終判處2年9個月有期徒刑,離不開律師科學、有效的辯護策略。在此,我建議各位律師平時多留意些司法部門發佈的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指導性意見、裁判案例,以及機關媒體報道的法律法規解讀、相關新聞報道、案例分析文章等,這樣在辦理個案時,能夠在瞭解案情的基礎上,迅速想到有利於當事人的辯護策略,最終實現有效辯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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