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匯入妻子帳戶,妻子需承擔還款責任嗎?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小杰因經營資金緊張,經朋友介紹,向小吳借款5萬元。後小吳透過手機銀行轉賬,將借款5萬元轉至小杰的妻子小雯某銀行帳戶;當日下午,小杰向小吳返還借款1萬元。次日,小杰向小吳出具借條一份:今向小吳借款4萬元整,用於資金週轉,指定收款帳戶爲小雯的銀行帳戶;並承諾一週內歸還全部借款。
同年7月,小杰逾期未還款,小吳催要無果後,便將小杰、小雯訴至臨沭法院。
請求賠償財產損失。
法院審理
經審理,臨沭法院認爲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等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小杰、小雯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小吳借款4萬元,並支付利息。
後小雯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本案中,被告小杰向原告小吳借款4萬元的事實,有小吳提交的打款憑證及小杰向其出具的借條爲據,本案予以確認,小杰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小杰向小吳借款,指定其妻子小雯銀行帳戶進行收款,小雯作爲案涉借款的收款人,用於收款的銀行卡和密碼均由其本人申領、設立、保管和使用,其知曉案涉借款到賬情況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應當認定案涉借款系基於小杰與小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系小杰與小雯的共同債務,小雯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日期返還借款的,應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利息。
■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
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來源:臨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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