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父母去世後部分子女要求多分遺產其他子女反對案例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陳某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陳某鵬、趙某的夫妻共同房產,即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其中陳某旭佔有30%份額。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五人均系被繼承人陳某鵬、趙某的子女。趙某於2009年死亡,陳某鵬於2021年死亡,二人死亡時均未留有遺囑,原、被告五人也未對遺產進行協商、分割。二被繼承人生前與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多年,由原告負責照顧二人日常起居生活,負擔主要生活開支,改善居住環境等,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在趙某去世後,陳某鵬健康時,原告一直在照顧老人,每晚陪護,負責採購和年結聚餐的支出,被告雖然有所付出,但使用的都是老人的工資。四被告在被繼承人陳某鵬患病臥牀、臨終前纔開始主動照顧老人。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分割二被繼承人的遺產,均遭到拒絕,嚴重侵害原告繼承權,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陳某慧辯稱,同意原告關於分割房產的意見,由法院依法判決。
陳某亮、陳某潔、陳某莉共同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平均分割被繼承人陳某鵬、趙某的遺產。
法院查明
陳某鵬與趙某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子四女,長女陳某慧、次女陳某亮、三女陳某潔、長子陳某旭、四女陳某莉。趙某於2009年去世,陳某鵬於2021年去世。
登記在陳某鵬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系陳某鵬與趙某共同財產,並確認一號房屋現有價值爲80萬元。關於一號房屋的分割,各方均同意陳某亮、陳某潔、陳某莉各佔三分之一,並向陳某慧、陳某旭支付房屋折價款。
裁判結果
一、登記在陳某鵬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由陳某亮、陳某潔、陳某莉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二、陳某亮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分別支付陳某慧、陳某旭房屋折價款各53333.34元;
三、陳某潔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分別支付陳某慧、陳某旭房屋折價款各53333.34元;
四、陳某莉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分別支付陳某慧、陳某旭房屋折價款各53333.34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時,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號房屋系陳某鵬與趙某的共同財產,且二人去世時均未留有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陳某旭未提交證據證實其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故對其要求多分的意見,法院難以採納。因此,陳某旭、陳某慧、陳某亮、陳某潔、陳某莉應該各繼承一號房屋的20%份額。鑑於各方均確認該房屋的現價值爲80萬元,且對陳某亮、陳某潔、陳某莉各繼承房屋三分之一份額,並向陳某旭、陳某慧支付房屋折價款的方式沒有異議,故法院確認陳某亮、陳某潔、陳某莉各繼承一號房屋三分之一份額,並支付陳某慧、陳某旭房屋折價款各16萬元。經統計計算,陳某亮、陳某潔、陳某莉均需分別支付陳某慧、陳某旭房屋折價款各5333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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