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劇學法之《決勝法庭》劉明剛搶劫案(下)
上期陳律師和大家分享熱播劇《決勝法庭》劉明剛搶劫案的兩個法律問題,今天陳律師繼續和大家分享該案中的另外三個法律問題。
一、辯護人葉紫琪以證據突襲反對鑑定意見的出示有法律依據嗎?
如果刑事案件法官決定召開庭前會議,在庭前會議中就需要聽取控辯雙方是否申請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的意見,告知對方並做好質證準備。
對沒有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如果控辯一方提出新的證據,根據“三項規程”之一《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控辯雙方申請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對方提出異議的,申請方應當說明理由,法庭經審查認爲理由成立並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准許。對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佈休庭,並確定準備的時間。
因此辯護人有權對新證據提出異議,法庭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准許出示。
二、鑑定專家王教授出庭很重要嗎?
王教授是本案血跡鑑定的鑑定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稱爲“有專門知識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爲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本案王教授的出場,就是爲了鑑定鞋上的血跡究竟是被告人劉明剛的,還是弟弟劉明強的?
檢察官高劍反覆叮囑傅小柔接王教授到庭審現場,傅小柔不顧腳受傷把王教授送到庭審現場的原因是什麼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因此,如果有一方對鑑定意見有異議,那麼經法庭通知鑑定人應當到庭接受質詢,否則他所作出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本案的定案依據。
如果王教授不能出庭接受質詢,那麼鞋中的血跡DNA屬於誰無法認定,就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認定哥哥劉明強構成搶劫罪。
三、弟弟劉明強當庭僞證,爲什麼檢察院不起訴他?
弟弟劉明強在法庭上公然做出僞證,公安機關以僞證罪向檢察院提請提準逮捕申請。高劍和傅小柔交流意見時,傅小柔說了兩點意見:親親得相首匿和酌定不起訴。這是什麼意思呢?
親親得相首匿
親親得相首匿源於孔子宣揚的“親親相隱”原則,即親屬之間隱匿犯罪不受刑事處罰的原則。中國古代對於親屬的範圍從三代近親發展到“五服之內”。
當代刑事立法中,雖然沒有延續這一傳統立法理念,但是刑法也是有溫度的,在司法實踐中追究近親屬之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同胞姊妹之間)舉報控告、相互隱匿的犯罪行爲,使普通民衆的觀念難以接受,因此“親親相隱不爲罪”原則也是個案予以考量的酌定情節。
酌定不起訴
檢察院作爲國家公訴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附有審查職責。
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可以做出三種不起訴決定: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
何謂酌定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最好體現,刑事司法是最嚴峻的法律手段,在沒有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應當謹慎適用刑法。這樣公民才能對法“不畏之,而敬之”。
以上就是陳律師對《決勝法庭》劉明剛搶劫案的法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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