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劇學法之《決勝法庭》劉明剛搶劫案(上)
最近,法律人都在熱論一部電視劇——決勝法庭。陳律師認爲,這是近幾年國產律政劇中最貼近司法實踐、真實展現法律羣體職業現狀爲數不多的影視作品之一。
決勝法庭這部劇沒有拖沓的故事情節,可謂開局即高能。
第一集法庭開庭審理的劉明剛涉嫌搶劫罪一案,可謂乾貨滿滿。陳律師帶着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裏有哪些法律知識吧!
一、刑疑惟輕是疑罪從無的上位原則嗎?
本案中,劉氏兄弟爲母親治病共謀盜竊蟲草藥品,兄弟其中一人情急之下持刀傷人構成搶劫罪。但由於劉氏兄弟是同卵雙胞胎,在沒有排除弟弟劉明強持刀傷人的合理懷疑下,不能認定哥哥劉明剛構成搶劫罪這一較重的罪名。
辯護人葉紫琪提出“疑罪從無”原則,要求認定被告人劉明剛無罪。而檢察官高劍以“刑疑惟輕原則是疑罪從無原則的上位原則”爲由,認爲就算不能認定哥哥劉明剛成立搶劫罪,那麼他也應當構成盜竊罪。
說實話,剛聽到檢察官高劍提到“刑疑惟輕”這個概念,陳律師有點懵。在法庭上很少有人會提及刑疑惟輕這個概念,因爲這個概念嚴格來說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一種原則。
刑疑惟輕原則出自《尚書·大禹謨》:“罪疑惟輕,功疑惟重”,意思是罪惡可疑的,罰要從輕;功勞可疑的,賞要從重。
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刑疑惟輕原則也可以予以適用,最爲典型的當屬“2008年梁麗拾金案”。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檢察官高劍闡述的理由——“刑疑惟輕原則是疑罪從無原則的上位原則”是錯誤的。刑疑惟輕和疑罪從無原則的上位原則都是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經典的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行法定原則要求犯罪和刑罰都由法律明文規定,定罪、量刑以及行刑都必須以刑法規定爲依據。
因此,刑疑惟輕原則較疑罪從無原則來講,並沒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對於被告人是無罪還是構成他罪,都應該嚴格按照刑法規定予以認定。
二、公訴人選擇性出示證據可以嗎?
刑事案件庭審的舉證順序是公訴人先舉證,辯護人質證。起訴書一般載明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依據,公訴人舉證時也一般按照證據種類進行舉證。
根據《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出庭舉證質證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訴人舉證,一般應當全面出示證據;出示、宣讀、播放每一份(組)證據時,一般應當出示證據的全部內容。可以簡化出示,但不得隨意刪減、斷章取義。
因此,公訴人舉證原則上是全面出示,對於案件定罪量刑沒有重要影響的證據,公訴人可以不出示或者簡化出示。
對於公訴人簡化出示的證據,該《工作指引》第十六條規定,辯護人要求公訴人詳細出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應當詳細出示:
(一)審判人員要求詳細出示的;
(二)辯護方要求詳細出示並經法庭同意的;
(三)簡化出示證據可能影響舉證效果的。
對於案件材料中,明顯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公訴人未出示的,根據《工作指引》第十七條規定,辯護方當庭申請公訴人宣讀出示案卷中對被告人有利但未被公訴人採信的證據的,可以建議法庭決定由辯護方宣讀出示,並說明不採信的理由。法庭採納辯護方申請要求公訴人宣讀出示的,公訴人應當出示。
下期,陳律師將和大家分享:
1.王教授出庭作證很重要嗎?
2.弟弟劉明強當庭僞證,檢察院爲什麼不起訴他?
3.辯護人葉紫琪以證據突襲反對鑑定意見的出示有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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