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違約消費者能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案例:
2021年2月,金先生與某汽車銷售商簽訂了新車訂購合同,並交付了定金。約定交車時間爲2021年4月,如果因金先生自身原因要求變更或取消購車,定金不予退還。當年3月,汽車銷售商稱國家消費稅上調,汽車也隨之漲價。金先生未予同意,並要求汽車銷售商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金先生與汽車銷售商協議未能達成。於是金先生將汽車銷售商告生了法庭。那麼金先生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呢?
法律解析:
金先生要求退還雙倍定金是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的。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汽車銷售商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單方提高車輛價格,其明確表示將不按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義務,已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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