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於醉駕如何辯護?
醉駕如何辯護
在駕駛者被交警查醉駕後,做醉駕的辯護可以從醉駕被查的開始一直到結束的環節上尋找執法人員不嚴謹所在。辯護詞可以這樣寫: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極小。被告人在事後也感到極爲懊悔並深感自責。犯罪情節、犯罪後果相對不嚴重,犯罪行爲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潛在威脅相對較小。
這從下面幾個方面進行說明:
1、案發時間是在
月 日 時左右,此時非上下班、上下學高峯時期,也不是白天。
2、被告人見到交警設崗檢查車輛時,能夠主動停止駕馭機動車,配合民警檢查。
3、被告人的行爲沒有給社會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其人身危險性較小。本案被告人屬於單純的醉駕行爲,有別於已經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駕行爲。
4、被告人持有有效的駕駛證,車輛牌照齊全。
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誠懇。
被告人自查處時起一直至本次庭審時止,均能如實供術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幹部偵查活動,主動交待案發的整個過程,毫無半點隱瞞、推脫或狡辯,使刑事訴訟進程得以順利、高效進行。被告人事後也能夠徹底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深刻懺悔自己所犯的罪行,因爲自己的過錯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做兒子、做丈夫、做父親、做員工的責任,特別是給家人帶來無限的痛苦、思念和牽掛。被告人的此種情形符合《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及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無前科劣跡,一貫表現良好。
醉駕法院開庭簡易流程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對於醉駕的辯護,如果自己有發現執法人員在整個執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可以放大的紕漏,那麼這一點就可以被現有的法律以及相關規定給撕大,從而就可以讓辯護人從醉駕的刑罰中解脫出來。對於這類案件的處理,當事人一般都有個律師是比較好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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