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如何進行辯護?
一、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如何進行辯護?
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辯護的時候,一定要本着一切都是有利於自己當事人的原則來進行,還有一種情況之下就是必須要依照相關的法律條文來進行一個具體的辯護,千萬不能夠扭曲法律,也不能夠對事實來進行一個僞造和篡改,否則就會有相關責任承擔。刑事辯護是律師的主要業務之一。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做律師,就要視具體情況辯事實,辯證據,辯性質。指出指控的事實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因而影響對事實的認定爲辯事實,指出作爲指控依據的證據不充分、不真實,動搖指控方認定事實的基礎爲辯證據,依據法律規定,指出指控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不構成所指控的性質較重的犯罪,應當宣告無罪或者按較輕的犯罪處罰爲辯性質。
爲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是,須準確地找出其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定理由,根據案件事實、證據、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無罪辯護又分爲兩種,即絕對無罪與存疑無罪。絕對無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爲事實清楚,但依照法律不構成刑事犯罪,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意外事件、輕微的違法等等。
存疑無罪是指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得出指控的犯罪行爲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爲的唯一性結論。在刑事訴訟中,指控方承擔有舉證責任,即他們負有證明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責任,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如果指控方提供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證明犯罪行爲系被告人所爲,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應當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告無罪。
二、其他辯護內容,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律師就要透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最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時間差上的罪輕,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和多罪中的罪輕,根據數罪併罰原理,將數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辯護律師還要根據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手段、情節、後果、主觀惡性、一貫表現等因素,提出應當予以減輕、從輕或者免除刑罰的辯護意見,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較輕的刑事追究。在辯護中,律師要重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包括性質上的酌定情節、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犯罪後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和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
在現實生活當中,律師他們所擁有的一項權利就是可以會見當事人,也可以進行一些調查活動,而對於一個專業的律師來說,衡量他是否存在着專業知識,就是看他的辯護詞以及具體的辯護理由提的是否恰當,不管怎麼樣千萬不能夠觸犯法律邊緣來僞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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