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公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事故責任?
?現在道路上的私家車越來越多了,公車還是佔有一定比例的,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也越來越大,駕駛公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事故責任?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駕駛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由單位承擔責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陳某系A牌號車駕駛員,某縣甲單位職工,被告甲單位系A牌號車所有人。2010年2月6日,被告徐某駕駛的B牌號重型車行至某路段時,側翻於高速公路路面,貨車上裝載的貨物撒落後佔路面200多平米,被告徐某未擺放警示標誌。約一二分鐘後,被告陳某駕駛A牌號車,碰撞到前方B牌號車尾,造成乘坐在A牌號車副駕駛上的原告彭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某高速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陳某與被告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彭某不負事故責任。
二、案件焦點
本案的焦點在於陳某的行爲是否屬於公車私用,其所在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三、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甲單位是A牌號機動車所有人,被告陳某是該單位職工,被告陳某駕駛A牌號車發生交通事故所致民事責任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被告陳某與原告彭某系親友關係,原告彭某無償搭乘被告陳某駕駛的便車,從公平、合理的原則(好意同乘)考慮,減輕其賠償責任,酌定由被告甲單位賠償263376元。
四、律師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公車私用如何認定。如果本案能確認陳某的駕車行爲確是公車私用,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其民事責任應當由機動車使用人陳某承擔。
本案中,陳某系甲單位職工,與被告甲單位有利害關係,車輛管理制度系內部規定,對第三人無約束力,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甲單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法院認爲甲單位所舉證據不足以認定陳某系公車私用,不能確定陳某的行爲是公車私用。因此甲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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